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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宗權許翠玲周玫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40號

上訴人
江芝瑩
訴訟代理人
江士權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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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憲三
被上訴人
游慶敦
被上訴人
林玉峰
被上訴人
劉維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上訴人
邵雲卿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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