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62號
- 上訴人
- 陳南晋
- 訴訟代理人
- 黃景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輝煌
- 訴訟代理人
- 翁美秋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2頁第4行「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之判決」、第9頁第11行「200萬元佣金」、第13行「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本息之判決」、「200萬元佣金之本息」、「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及自10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