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盧彥如、王幸華、潘進柳
- 當事人陳南晋、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62號上 訴 人 陳南晋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被 上訴人 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訴訟代理人 翁美秋 張智剛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2頁第4行「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之判決」、第9頁第11行「200萬元佣金」、第13行「 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求為命上訴人 返還200萬元本息之判決」、「200萬元佣金之本息」、「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及自10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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