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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0號

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80號

上訴人
許世章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上訴人
黃玉榮
被上訴人
黃明貴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上字第68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提起上訴,嗣於105年1月22日委任吳錫銘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即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68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建物占有國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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