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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2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詹文馨管靜怡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724號

上訴人
新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
訴訟代理人
陳 木律師
被上訴人
志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宏
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複代理人
廖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2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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