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許正順
- 當事人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064號上 訴 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 上 訴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8萬1810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686元。茲命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593元,尚有差額198元未繳,應於5日內補繳。 ㈡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89元,尚有差額297元未繳,應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華安 附表一(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第二審相同) *36,750(美元)×29.437(起訴時即101年11月6日銀行之現金 賣出價格)=1,081,810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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