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謝碧莉、劉坤典、蘇芹英
- 法定代理人鄧全凱、劉健揚
- 上訴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86號上 訴 人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林輝坪 蕭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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