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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鄭三源黃嘉烈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上訴人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仲侃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上訴人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被上訴人
北大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3年2月25日前,就本件與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關連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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