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仲侃
- 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北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良
- 被上訴人
- 北大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孟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3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3年2月25日前,就本件與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關連性,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