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 上訴人
- 蔡正博
- 上訴人
- 曾長信
- 被上訴人
- 劉伯丞
- 被上訴人
- 劉一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首行應增列如附件所示之記載,據上論結欄中應增列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書記官 陶美玲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曾長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為一
造辯論之判決。
貳、實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