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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蕭艿菁王永春林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上訴人
蔡正博
上訴人
曾長信
被上訴人
劉伯丞
被上訴人
劉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首行應增列如附件所示之記載,據上論結欄中應增列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書記官 陶美玲
壹、程序方面:上訴人曾長信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為一
    造辯論之判決。
貳、實體方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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