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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749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正順王怡雯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749號

上訴人
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紗紫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纖紅經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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