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上 訴 人 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雄 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律師 被 上訴人 陳秀峯 陳秀傳 陳秀民 陳秀俠 陳張吉 陳秀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張訓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元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