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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㈡字第61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更㈡字第61號

上訴人
雋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時三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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