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7號上 訴 人 王滋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李聰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0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