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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鄭三源邱琦林玉珮

  • 上訴人
    王滋林2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17號上 訴 人 王滋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樓 居臺北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李聰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再審之訴,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0,30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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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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