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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價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102年度再易字第123

再審原告
法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紀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淑貞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

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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