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8號
- 再審原告
-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宇航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00,291元, 應徵裁判
費11,56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