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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8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郭瑞蘭郭松濤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寬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航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田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00,291元, 應徵裁判

費11,565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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