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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郭瑞蘭方彬彬郭松濤
  •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 上訴人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林佳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上 訴 人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被上訴人  林佳慶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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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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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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