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上 訴 人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被上訴人 林佳慶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