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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郭瑞蘭方彬彬郭松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上訴人
金革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涵天
被上訴人
林佳慶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定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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