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陳妙妃
- 被上訴人
-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提起第三審上訴逾上訴期間,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0條本文、第442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3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343頁),即於103年4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3年4月12日)起,算至同年5月3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5月8日始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