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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

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李錦美張松鈞鍾任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

上訴人
陳妙妃
被上訴人
張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所為判決(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提起第三審上訴逾上訴期間,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0條本文、第442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3年4月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二卷第343頁),即於103年4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是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3年4月12日)起,算至同年5月3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同年5月8日始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鍾任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14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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