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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滕允潔邱景芬陶亞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上午10 時1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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