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守杞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怡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澤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義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平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上午10 時1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