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陳澤榮律師 陳義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2日上午10 時10 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陶亞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