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陳玉完、黃莉雲、曾錦昌
- 當事人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宏宗、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欣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音茜 受 告知 人 林宏宗 上 訴 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陳怡璇律師 孔繁琦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文範律師 受 告知 人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被 上訴 人 即反訴被告 欣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寶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立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院第十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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