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魏宏達、嘉騏建設有限公司、陳宗達、合笠有限公司、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清利、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鄒衡孝、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蘇陽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許勝雄 臺北郵局第118-495號信箱 被上訴人 嘉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上訴人 合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達 被上訴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被上訴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衡孝 被上訴人 振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陽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承擔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 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