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163號上 訴 人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訴訟代理人 林有正 翁方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義斌律師 黃伯豪 被 上訴人 楊光雄 訴訟代理人 楊莉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