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
- 即被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江龍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建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煥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震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一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