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高盛營造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江龍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建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煥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一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康福都市更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康福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