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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梁玉芬蔡和憲黃雯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上訴人
六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華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被上訴人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淳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彭永志律師

      唐德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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