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六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秋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漢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淳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彭永志律師
唐德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號
彭永志律師
唐德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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