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祿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亦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富安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院100年度建上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