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363號抗 告 人 胡焱榮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御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劉偉貞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3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724號裁定均廢 棄。 抗告人以新台幣貳仟陸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台幣柒仟柒佰捌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抗告人供擔保或提存新台幣柒仟柒佰捌拾陸萬捌仟伍佰肆拾元時,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執行,應於假扣押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因假扣押為保全程序,其裁定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為防止債務人利用此機會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該裁定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以保障債權人權益。惟對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抗告者,除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或與保全程序以保全強制執行之目的有違者外,抗告法院於裁定前,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之程序權,並使法院形成正確心證,防止發生突襲,應就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所忽略,且將作為裁判基礎之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各項,明確賦與雙方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規定自明。故為平衡及兼顧債權人之實體利益(防止債務人脫產)與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程序利益(陳述意見),除假扣押聲請經法院駁回後之抗告程序,基於保全程序之目的,仍有防止債務人事先知悉債權人對其聲請假扣押而脫產之必要,不須賦與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外,凡債務人已因准許假扣押裁定之執行而知悉假扣押並對之提起抗告者,均應依上揭旨趣賦與雙方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其踐行程序始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4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法 院係駁回債權人即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無使債務人即相對人富御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御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劉偉貞陳述意見之必要,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向富御公司、劉偉貞請求新台幣(下同)7,786萬8,540元之賠償,而富御公司原於澳門威尼斯人酒店及台北微風廣場內設有營業據點,但現已全遭搬空,顯見確有脫產情事。又劉偉貞前曾發送簡訊予該公司之一級主管,表示欲結束公司營業、取得藝術品以供變賣,亦足認劉偉貞確有隱匿財產之行為。另劉偉貞自稱瑩瑋藝術翡翠文化博物館(下稱瑩瑋博物館)為富御公司所設立,原本開放供大眾參觀,但於民國102年5月間已將館內之藝術品搬運一空,業經該公司員工楊慧雯坦承不諱,隨即將博物館停止對外開放,由此可知相對人等確有逃匿及脫產情事,否則何以有上開行為?為此抗告人已對劉偉貞提出侵占告訴。此外,劉偉貞並利用楊慧雯名義而設立公司,以利脫產,此由該公司登記經營多項業務,但資本額竟僅有5萬元,不合常情, 即可明瞭。再者,劉偉貞已自102年9月間起,陸續將富御公司之翡翠商品攜出臺灣境外,顯係脫產行為,法院應查詢富御公司、劉偉貞之報關資料。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同法第523條亦有明定。次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假扣押之原因,如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且倘假扣押原因之釋明雖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相當之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又 同法第523條所稱之「日後甚難執行之虞」,除指債務人將 移住遠方、逃匿或隱匿財產外,尚應包括債務人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劉偉貞竊取其向安東公司購買之翡翠商品,並交予富御公司進行銷售,經抗告人請求返還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抗告人該翡翠商品之價值即7,786 萬8,540元,業據提出安東公司發票5紙、付款支票1紙、告 訴狀、報案證明、筆錄為證(以上均影本,見原法院司裁全字卷第10至32頁、事聲字卷第12至13頁、本院卷第10 至12 頁、第18至20頁及第26、28至29頁),堪認抗告人其主張對相對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已為釋明。又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等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亦提出富御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社群網站基本資料暨活動介紹網頁、瑩瑋博物館導覽手冊及組織圖、照片、新聞報導、簡訊印本、君禮璞玉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說明書(以上均影本,見原法院司裁全字卷第33頁、事聲字卷第7至11頁、本 院卷第7至9頁、第13至17頁、第21至23頁、第30至34頁)以為釋明,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中,由富御公司之社群網站基本資料暨活動介紹網頁可知,該公司係以「RICH JADE」為對外營業名稱,而由依上開照片觀之,店鋪 門口揭示有「RICH JADE」及「富御珠寶」字樣,然內部空 間並無任何展示品,商品櫥櫃亦空無一物,堪認富御公司位於澳門威尼斯人酒店之據點有結束營業之財產處分行為。又上揭劉偉貞簡訊內容略有:「…千萬不要讓他知道…公司最有價值的應該是藝術品,只要擁有藝術品,藝術品隨時都可以賣錢出來。」等語,亦可見其有就富御公司之財產為隱匿或不利益處分之意,是應認抗告人就富御公司、劉偉貞有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提出釋明之方法,雖該釋明尚有未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0年度裁全字第1724號裁定及原裁定未及審究抗 告人於本院所提出之前開釋明方法,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聲明異議,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廢棄,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