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6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655號
- 聲請人
- 柯陳幸佳
- 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美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柯陳幸佳之住所「臺北市○○路0段00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本橫濱市中區常盤町三丁目26番地」。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0年12月15日出境旅居日本,迄今10餘年均未歸國,且原戶籍之臺北市○○路0段00號房屋,亦早已拆除不存在,聲請人係以日本橫濱市中區常盤町三丁目26番地為住所,爰聲請更正地址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
三、查本院原裁定依抗告人陳報之聲請人戶籍地記載聲請人之住所為臺北市○○路0段00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原法院100年金字第23號卷㈡第27頁),並依法向聲請人之代理人送達,嗣聲請人向本院陳報其住所為日本橫濱市中區常盤町三丁目26番地,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