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福
- 訴訟代理人
-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柳源、陳泰雄、簡秀貞、余幸敏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48元(68,4874),有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0頁),應徵裁判費4,47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