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張宗權、林鳳珠、許翠玲
- 法定代理人張家福
- 上訴人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上易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 品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朱有恭 上列當事人間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林柳源、陳泰雄、簡秀貞、余幸敏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948元(68,4874),有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0頁),應徵裁判費4,47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楊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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