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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
宏駿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𨪓駿
上訴人
朱弘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上訴人
林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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