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 聲請人
- International Channel Property INC.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琳(Terrisa Chen)
- 相對人
- 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兼法定代理人 余德淦相 對 人 陳永泰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陳文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永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