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陳佩琳、余德淦
- 原告International Channel Property INC.
- 被告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永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International Channel Property INC. 法定 代 理人 陳佩琳(Terrisa Chen) 相 對 人 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兼法定代理人 余德淦 相 對 人 陳永泰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陳文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永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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