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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琳、余德淦

  • 原告
    International Channel Property INC.
  • 被告
    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永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7號聲  請  人 International Channel Property INC. 法定 代 理人 陳佩琳(Terrisa Chen) 相  對  人 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兼法定代理人 余德淦 相  對  人 陳永泰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陳文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永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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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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