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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鄭純惠蕭胤瑮徐福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請人
International Channel Property INC.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琳(Terrisa Chen)
相對人
永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芯科技股份有限兼法定代理人 余德淦相 對 人 陳永泰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姓名「陳文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永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徐福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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