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李坤鎔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返還土地等之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亦有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因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所為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進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抗告費用,並據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20號裁定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惟觀諸該裁定內容,係駁回聲請人於最高行政法院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無從執以證明聲請人之資力不足。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即時調查其無資力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主張為真實,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