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廉政署等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85號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李錦美、鍾任賜、王本源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同年月22日駁回聲請人之異議而告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仍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