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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正順李芳南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廉政署等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85號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李錦美、鍾任賜、王本源迴避。惟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02年5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同年月22日駁回聲請人之異議而告終結,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仍對該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李芳南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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