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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王聖惠傅中樂黃書苑

  • 原告
    謝諒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 、吳祚大、林淑真、吳宗翰、吳宗曄、大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大經、王麗絲、梁秀娟、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德、UNFAIR INTERNATIONAL LTD.、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陳信文等人間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可稽。又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可參。 二、查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2 人不服原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14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2 年度抗字第1651號),並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云云,雖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救字第228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民國102年2月5 日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出具之證明書、指封切結書、保管物品清單等件,惟經原法院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謝諒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知聲請人謝諒獲於100 年度有新台幣(下同)47萬8,190元之收入,於101年度有5萬3,298元之收入,是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提出之證明書,顯與事實不符。另聲請人提出之指封切結書、保管物品清單,至多僅能證明聲請人積欠他人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無從逕認聲請人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抗告費之信用及專業知識技能,聲請人既無法釋明其等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1,000 元。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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