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黃書苑
- 原告謝諒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ernational Corp.、吳祚大、林淑真、吳宗翰、吳宗曄、大 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大經、王麗絲、梁秀娟、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德、UNFAIR INTERNATIONAL LTD.、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陳信文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及法定代理人Victor Hsieh、抗告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固於民國103年1月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分別提 出民事⑴異議、抗告、迴避、訴救狀,向最高法院為聲請 ,惟未提出經其等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原本,則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等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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