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8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抗告人
- 謝諒獲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International Corp.、吳祚大、林淑真、吳宗翰、吳宗曄、大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大經、王麗絲、梁秀娟、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祚德、UNFAIR INTERNATIONAL LTD.、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陳信文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以電子傳送方式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28、29頁之送達證書)。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10日為103年1月4日,因103年1月4日為週六例假日,故應延至103年1月6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03年1月8日始行提起抗告,顯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