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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蘇芹英游悅晨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上訴人
謝文昇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上訴人
鄭筑文
被上訴人
葉海萍 原住臺北市士林區德行東路358巷2弄
上訴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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