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藝倢 上 訴 人 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上 訴 人 原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上 訴人 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采庭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