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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張宗權許翠玲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徐藝倢、賴萬益、陳政良、沈采庭

  • 上訴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將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藝倢 上 訴 人 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上 訴 人 原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上 訴人 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采庭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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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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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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