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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蘭李昆曄鄧德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37號

上訴人
長興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妃律師
被上訴人
中泰賓館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命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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