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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76號

上訴人
馬天賜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49號事件判決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以無權占用為由,請求上訴人就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面積0.0141公頃)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等情,係以上訴人對前揭土地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之法律關係為據,上開案件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649號事件審理中,上訴人亦於104年2月17日具狀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444至447頁)。爰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7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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