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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26號

上訴人
慶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錦鞍(即潘清安)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上訴人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勤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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