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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2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張劍男翁昭蓉李芳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28號

上訴人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錦億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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