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梁玉芬、蔡和憲、翁昭蓉
- 法定代理人譚明珠、吳建榮
- 上訴人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 訴 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王筱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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