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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8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梁玉芬蔡和憲翁昭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82號

上訴人
聯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明珠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訴人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王筱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4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翁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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