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66號
- 上訴人
- 許瑞盛
- 上訴人
- 林新晨
- 上訴人
- 陳素琴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瞿嘉志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66號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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