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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蘇芹英陳靜芬蔡政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66號

上訴人
許瑞盛
上訴人
林新晨
上訴人
陳素琴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瞿嘉志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被上訴人
美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複代理人
邱南嫣律師

上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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