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錦美張松鈞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上訴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王鴻忠
被上訴人
紀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兩造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案件判決確定之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以背信為由,請求上訴人就利用上訴人公司內之器材經營其他公司等關係為據,上開案件正由本院刑事庭以103年度上易第2500號案件審理中, 兩造亦於104年3月23日當庭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三卷57頁)。爰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