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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靜女張松鈞許翠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91號

上訴人
達騰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娟
訴訟代理人
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上訴人
王鴻忠
被上訴人
紀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得否對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以被上訴人是否有背信行為為據, 被上訴人所涉背信罪嫌由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0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且兩造均聲請於該案件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故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裁定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無罪確定,有本院依職權從法學檢索列印之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三卷第68至74頁),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已消滅,原停止訴訟之裁定自應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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