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視同上訴人 FREIGHT MANAGEMENT WORLDWIDE SERVICES, INC 法定代理人 CARLO C. DE ASIS 被 上訴人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旗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賴惠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