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吉崴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士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國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詩鈞律師
- 被上訴人
-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法舟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豪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4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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