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輝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薩摩亞商亞洲博格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美慧
- 訴訟代理人
- 吳峻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致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