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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媛媛邱琦陳心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輝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聰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薩摩亞商亞洲博格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峻亦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致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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