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飛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進炎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周秋雲
- 上訴人
- 白德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1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飛霖科技有限公司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