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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藍文祥賴秀蘭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簡瑞璋

  • 上訴人
    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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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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