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旭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誠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登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璋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六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周舒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