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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張競文范明達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訴人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億9,039萬7,3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747萬7,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6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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